(成都)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赛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21 13:21商业秘密网
2010年2月27日,2012年2月27日,原告通过EMS分别向被告邮寄了《关于网站www.402260.cn播放电影〈暖春〉、〈甲方乙方〉、〈不见不散〉、〈没完没了〉的索赔函》和《贵公司经营的网站www.402260.cn未经许可擅自播放电影〈甲方乙方〉、〈不见不散〉、〈没完没了〉(上述3作品非迅雷公司提供)的索赔函》,被告在庭审时表示均收到上述信函。
2012年2月26日,原告与郑州汤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谷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就原告与被告关于电影《没》著作权侵权案件,委托汤谷公司提供调查、咨询、代理服务,调查、咨询和代理服务的费用各为10000元,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诉讼费用、公证费用、交通费用等由原告承担。同年5月2日,汤谷公司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委派刘明律师作为汤谷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按代理案件数量收取律师费。同年5月4日,原告向汤谷公司出具金额为100000元的服务费发票。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律师费3000元。
另查明,1.原告为涉案电影《没》等三部影片的诉讼支付交通费(飞机票)1920元;2.被控侵权网站“www.402260.cn”现已关闭。3.(2008)焦顺证经字第83号《公证书》所公证电影《没》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电影《没》系同一部。
以上事实,有(2007)长证内经字第6062号《公证书》、(2009)社证民字第510号《公证书》、(2011)社证民字第215号《公证书》、电影《没》的DVD光盘、(2008)焦顺证经字第83号《公证书》及封存光盘、(2011)石民初字第237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1)一中民终字第13159号《民事裁定书》、《EMS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及查单,《服务合同》、《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服务费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证据材料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在案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材料均经庭审质证,对于(2009)社证民字第510号《公证书》、(2011)社证民字第215号《公证书》中由三联影视公司出具的两份《授权书》,被告因该两份《授权书》载明的授权期限不同而否认其真实性。由于该两份《授权书》由公证机构公证,且《授权书》内容与本案有关,虽然载明的授权期限不同,但载明的授权人、被授权人以及授权内容等事项是相同,且均有授权人三联影视公司加盖的公章,故在被告未提交反证推翻公证书及授权书内容的情况下,本院对上述两份《授权书》予以采信。对于(2008)焦顺证经字第83号《公证书》,被告认为在公证时没有对网络环境及电脑状况进行详细记载,因此否认该公证书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由于该《公证书》记载的内容是由操作人员在河南省焦作市顺达公证处使用该公证处的电脑进行操作所得,公证所用的电脑在公证之前不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和操作人员控制,且该公证书由河南省焦作市顺达公证处制作,形式要件合法,公证时虽未明确使用的内录软件“webex”的来源,但不能改变整个公证过程及内容的真实性,鉴于公证处为国家法定公证机构,其公证行为具有法定效力,在被告无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应否定其公证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因此,在已注明公证地点为公证处内、使用公证处电脑的情况下,且无相反证据,而质疑所使用电脑的网络及清洁状况是缺乏合理依据的,故本院对该《公证书》以及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证明力在本院认为部分阐述。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是否享有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根据《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记载,涉案电影出品人为原告紫禁城公司、北京华谊兄弟广告有限公司及北京华亿亚联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三家出品单位作为原始著作权人将涉案电影的有线、无线播映权及互动电视、网络电视等版权转让于三联影视公司后,该公司出具《授权书》,又将涉案电影的互动电视、网络电视等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独家授予原告紫禁城公司行使;同时根据《影片部分版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三联影视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就涉案电影使用权的期限为2000年1月6日至2010年1月5日,因此三联影视公司出具的两份《授权书》所记载的授权期限均未超过三联公司所取得的涉案电影使用权的期限。综上,原告有权就涉案电影单独主张权利。从(2008)焦顺证经字第83号《公证书》内容来看,原告是在2008年3月2日发现被告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因此,原告有权就被告在授权期内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提起的本案诉讼。(作者:郑晓敏,来源:中国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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