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4)
(四)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客观上都可以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都可以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人身权,但二者有严格区别。(1)客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强迫交易罪则表现为在交易中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的行为。抢劫罪的行为人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强迫交易罪的行为人则在交易中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或提供服务作为代价具体在行为表现上有以下区别:一是暴力程度不同。抢劫罪的暴力程度不受限制,甚至可以使用故意杀人的方法,而强迫交易罪的暴力仅限于造成轻伤的范围内。二是威胁的内容不同。抢劫罪的威胁是以杀害、伤害相威胁;强迫交易的威胁则比较广泛,除了可以杀害、伤害相威胁外,还可以揭发个人隐私、毁坏财产或抓住被害人的某些弱点相威胁。三是威胁的方式不同。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来实行的,一般是用语言或动作来表现;强迫交易罪的威胁,可以当被害人的面,也可以通过第三者来实行,可以用口头语言的方式,也可以用书信等方式来表示。四是实现威胁的时间不同。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当场即时发生暴力的现实可能性;而强迫交易罪的威胁可以是当场实现,也可以在一段时间后才付诸实施。此外,抢劫罪除使用暴力、胁迫外,还可使用其他手段,如用酒灌醉、用药麻醉等;而强迫交易罪只能使用暴力、威胁手段。(3)主体不同。强迫交易罪可由自然人或单位构成,抢劫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4)主观方面不同。抢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
五、问题研讨
(一)强迫交易造成轻伤的法律后果
在强迫交易犯罪行为中,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强迫对方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后果,从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牵连犯的原则,在杀人罪、伤害(重伤)罪与强迫交易罪,择一从重处罚。那么如果行为人的强迫交易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置呢?
尽管故意伤害罪(轻伤)与强迫交易罪的法定最高刑都是三年,但是这两罪还是有轻重之分的,故意伤害罪(轻伤)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强迫交易罪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两者一对照,就可发现,强迫交易罪除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外,还可并处罚金,因此,相对而言,强迫交易罪的量刑是较重的,可以适用牵连犯的处理原则。而且,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将强迫交易造成轻伤结果作为强迫交易罪情节严重的情节之一,直接以强迫交易罪定罪量刑,而不是适用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来处罚。当然,如果是造成被害人重伤以上的结果,由于处罚上有了明显的轻重之分,因此,在适用牵连犯处罚原则时是比较容易操作的,这种情况下,强迫交易罪的刑罚一般是被他罪之刑所吸收。
(二)“非法获利数额”的大小如何界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条规定的三种行为,“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但具体行为怎样才算“情节严重”,《刑法》未作具体规定,目前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界定,这给具体执法造成被动。
目前,随着经济发展,市场竞争加剧,经济活动中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突出,严重扰乱、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强迫交易行为即是其中之一。由于该行为通常伴随着暴力、威胁手段,所以对受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也同时造成侵害。由于没有具体司法解释,对于本条行为构罪标准“情节严重”,通常应理解为手段恶劣、非法牟利数额大、造成严重后果等。司法实践中,对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通常把非法经营数额、非法牟利数额作为把握,确定罪与非罪的界线标准。因此,打击强迫交易犯罪,急需司法解释对非法强迫交易数额或非法牟利数额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考虑综合因素,笔者建议:强迫交易行为涉嫌强迫交易金额在三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一千兀以上或者一年中强迫交易三次以上应视为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作者:未知,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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