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2)
一概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结论,还应看行为人自已是否认识到所持有的票据是虚假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
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意图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先采取与对方签订数额较小的合同并主动积极履行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然后乘机与其签订根本无力履行的较大数额的合同,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二是行为人并无实际履行能力而与他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为骗取对方信任而积极主动履行部分合同义务,从而使对方当事人确信其诚实信用,然后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收受了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或者担保财产后,根本不想履行合同而携款逃匿的行为,充分暴露了其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所谓其他方法指以上列举的四种方法之外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现实中诈骗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加之合同诈骗罪本身是一种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总是千方百计想出一切办法掩盖非法骗取的目的。立法采取列举式规定穷尽合同诈骗犯罪的表现形式是不可能的。因此,立法上专门规定这个弹性条款,以免挂一漏万而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
(三)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其中,单位犯合同诈骗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对该单位在对外交往中的诈骗行为是明知、默许或指使的;二是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或基本归单位所有。实践中,下列几种情形是名为单位实为个人实施的合同诈骗罪:(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上述案例即属于此种恃形。(2)国有或者集体企业租赁给个人经营的企业,承租人利用企业名义诈骗的,应认定为个人诈骗。(3)国营或者集体企业为个人提供营业执照,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企业,企业人员以企业名义进行合同诈骗,应以个人诈骗论。(4)没有资金、场地、从业人员等有名无实的皮包公司利用合同诈骗的,应以个人诈骗论。(5)由被挂靠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而由挂靠人员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挂靠企业,挂靠人员实施合同诈骗罪应认定为个人诈骗。因此是否以单位名义签订、履行合同,不应成为区分个人合同诈骗与单位合同诈骗的标志。实践中,应当注意从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两点把握究竟是个人合同诈骗罪还是单位合同诈骗罪。而且,这两点之中,利益归属的团体性应当优先考量。对那些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而实际犯罪谋取的利益归属直接责任人员的合同诈骗犯罪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四)主观特征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如果没有诈骗故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时,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为什么签订假合同骗取他人钱财,属于犯罪动机问题,该动机可能是应生产之需,或还他人之债,但这些只是骗取他人财物的内心起因,而其行为的“目的”依然是希望或追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合同诈骗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问既可能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最初,也可能产生在其他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最初并无骗取对方钱财的故意,但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货源、销路、市场的变化,致使合同难以履行,甚至无法履行,从而产生诈骗故意,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对方,即使有归还能力而不愿归还已到手的对方钱财,达到非法占有目的,从而构成本罪。(作者:未知,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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