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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7)

发布时间:2015-05-10 22:10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  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  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  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往来财物的价值;  (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十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则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发(2001)11号

 

    第八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则‘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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