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私人律师 > 违法法条 > 刑事犯罪 > 正文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3)

发布时间:2015-05-28 10:16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两罪在行为的方法及造成的后果上有相同之处,侵害的对象也是不特定的,容易混淆。实际上,两者存在竞合关系,在刑法未把本罪单列之前,实践中就是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但因修订后的刑法将本罪单列,就有必要对两罪进行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而后者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并且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情况下,犯罪才成立;而后者表现为采取其他与投毒、放火相类似的危险方法,即使严重后果尚未发生,犯罪也可能成立。(3)对行为后果的主观认识不同。本罪行为人对自己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而后者既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4)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而后者只能是自然人犯罪。
  五、法条引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 10号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足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作者:未知,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业秘密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