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5)
从另一个角度讲,“足以”的规定将以犯罪论处的行为同时也作了严格的限制。要认定“足以”造成的后果,就必须要有充足证据证实生产、销售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造成严重中毒事故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险的实际存在。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足以引起严重中毒或严重疾患,或者只引起轻度食物中毒、轻度疾患的,则不构成本罪,应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
《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监督和执法职能的达到三十多条,特别是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这些职能不仅包括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准入把关,还涉及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的监管和对经营行为的规范等。工商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准确地掌握《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新的“三定”方案的要求,牢固树立依法监管和依据职责监管的理念,坚持依法行政,不包不揽,不推不卸,做到尽职尽责,尽心尽力。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1)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2)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应当与同级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3)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4)对认证机构通报的“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信息认真对待,及时处理。(5)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6)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对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性进行监管。(7)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8)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9)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10)应当参加由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11)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12)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13)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14)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的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15)获知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当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六、法条引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作者:未知,来源: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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