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3)
(三)主体特征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在实践中,本罪主体主要是食品生产、经营领域里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本罪的犯罪主体非常分散,且非常广泛,这使得打击和预防这种犯罪具有相当大的难度。
(四)主观特征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而仍故意进行生产、销售的主观心理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
在实践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行为人,绝大多数都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没有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构成本罪,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应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追诉;另外,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以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
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且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下,则不构成本罪,只应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如果行为人过失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已经造成了严重危害的,也应由有关的行政法规来调整。
四、罪错界限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与其他相似罪如何界定,我们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和本罪特征,依据行为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来确定。工商部门在移送这类案件中,应当认真加以把握。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与非罪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看犯罪对象是否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2)看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3)看行为人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是否存在罪过心理: (4)看行为人之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是否出于故意;(5)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生产、销售范围内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之规定,行为人既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按处罚重的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两罪有如下不同:
(1)侵犯的客体不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包括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利和生命安全;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范围比较广泛,包括所有伪劣产品。
(3)客观方面不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作者:未知,来源: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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