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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深度链接著作权保护难题?(3)

发布时间:2015-06-03 10:5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对提供深度链接的搜索服务商,应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来判定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准确把握其立法本意对于判断链接提供商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意义重大。
  汪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三十六条?通知删除规则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里是一般性的规定,应该优先适用。明知规则是对通知删除规则的限制或例外,只在特殊情况下适用。比如权利人虽然没有发出通知,但服务对象的侵权事实对于网络服务商而言显而易见,或者网络服务商有意唆使、鼓励、引诱网络用户利用或通过其服务从事侵权行为,那么,即使权利人没有向其发出过通知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需明确的是,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通知删除制度类似于著作权法中的通知制度,但两者在性质上却存在根本性区别。在版权侵权以外的其他民事侵权中,由于不存在未经授权复制或传播就侵权的前提,因此,从逻辑上来讲,《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网络服务商来说并非免除赔偿责任的“避风港”,而是服务提供者仅在特定情形下对他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归责制度。就版权侵权制度而言,通知删除规则也并非对所有服务类型普遍适用。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仅有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规定提供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服务才涉及处理通知而免责的问题。而同样是“避风港制度”的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接入、传输通道和缓存服务的免责条件中并不涉及通知删除规则。
  不难看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创设“避风港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积极开发新技术,而不必担心因服务对象行为而引起的版权侵权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通知删除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当成侵权判定的规则,权利人给深度链接网络提供商发了一个侵权通知,不论这个通知是否合格,如果深度链接服务提供商没有反应,就可以反证网络服务提供商明知,那么权利人就可以起诉。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适用顺序应该是权利人根据版权侵权判定规则证明网络搜索服务商的行为构成侵权,而由网络搜索服务商证明其满足“避风港原则”的要求进行抗辩。在此之后,权利人才需要举证推翻网络搜索服务商援引“避风港原则”免责的理由,比如其收到合格通知未履行删除义务,或存在其他明知或应知情形。
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三十六条?通知删除规则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里是一般性的规定,应该优先适用。明知规则是对通知删除规则的限制或例外,只在特殊情况下适用。比如权利人虽然没有发出通知,但服务对象的侵权事实对于网络服务商而言显而易见,或者网络服务商有意唆使、鼓励、引诱网络用户利用或通过其服务从事侵权行为,那么,即使权利人没有向其发出过通知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需明确的是,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通知删除制度类似于著作权法中的通知制度,但两者在性质上却存在根本性区别。在版权侵权以外的其他民事侵权中,由于不存在未经授权复制或传播就侵权的前提,因此,从逻辑上来讲,《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网络服务商来说并非免除赔偿责任的“避风港”,而是服务提供者仅在特定情形下对他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归责制度。就版权侵权制度而言,通知删除规则也并非对所有服务类型普遍适用。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仅有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规定提供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服务才涉及处理通知而免责的问题。而同样是“避风港制度”的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接入、传输通道和缓存服务的免责条件中并不涉及通知删除规则。
不难看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创设“避风港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积极开发新技术,而不必担心因服务对象行为而引起的版权侵权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通知删除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当成侵权判定的规则,权利人给深度链接网络提供商发了一个侵权通知,不论这个通知是否合格,如果深度链接服务提供商没有反应,就可以反证网络服务提供商明知,那么权利人就可以起诉。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适用顺序应该是权利人根据版权侵权判定规则证明网络搜索服务商的行为构成侵权,而由网络搜索服务商证明其满足“避风港原则”的要求进行抗辩。在此之后,权利人才需要举证推翻网络搜索服务商援引“避风港原则”免责的理由,比如其收到合格通知未履行删除义务,或存在其他明知或应知情形。

(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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