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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深度链接著作权保护难题?(2)

发布时间:2015-06-03 10:5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不准设置替代链接应当成为链接提供方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此原则称为链接不替代原则。设置链接不替代原则的目的在于,保证互联网上传播作品的利益直接归属于直接上传作品的网站而不是设置链接网站,通过维护上传作品网站的利益而维护著作权人的作品在互联网传播的利益,从而鼓励作品创作、丰富网上作品数量。
  虽然单纯从技术上讲,深层链接的服务器确实没有存储被链接作品,而且被链网站决定了作品在互联网上的去留,但是讨论深度链接提供者是否为网络内容服务商,目的在于讨论深度链接者是否要承担作品内容直接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并非单纯从技术上或语义上讨论网络内容服务商的概念外延。
  从利益分配的效果上来看,符合替代链接特征的深度链接实际上替代了被链网站向用户提供作品内容,享受了作品传播的利益,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此类深度链接者应当承担网络内容服务者的注意义务。
  从不同权利人角度看,替代链接者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当合法使用作品的被链网站向替代链接者主张权利时,替代链接者因为截取了本应属于被链网站的作品传播利益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当权利人主张权利时,由于替代链接使作品的传播利益从著作权人转移到设链网站,因此替代链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当替代链接的作品是合法上传到被链网站时,由于权利人仅许可了被链网站在其网站上传播作品,而替代链接者没有以权利人直接或间接许可的方式将作品提供给用户,因此替代链接者未经著作权人直接或间接许可传播作品,应属侵权;当替代链接作品是非法上传到被链网站时,替代链接者帮助用户获得侵权作品,同样构成侵权。
  应用著作权法规制加框链接
  作为深度链接的一种重要形式,加框链接的法律问题也受到更多关注。对于此类链接的定性,世界各地的法院和学术界均存在明显分歧。因此,对加框链接进行法律定性,也许可以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一种思路。
  崔国斌(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由于加框链接既损害著作权人利益,又损害被链网站的非版权利益,可以用著作权法规制加框链接。
  与普通链接明显不同,加框链接使得用户在浏览或播放作品的过程中将注意力停留在设链者所控制的网页和客户端上。从商业运营的角度看,加框链接所引发的传播行为与机械表演、放映、广播或信息网络传播等作品传播方式没有本质差别。设链者与作品的直接利用者从作品传播过程中所获得的利益也基本相同。通过加框链接在搜索界面实现播放的网站,正是利用这一点切走内容网站的蛋糕。显然,如果法律不对加框链接进行规制,搜索服务商就会无底线地挤压著作权人在作品传播方面的利益。
  另外,加框链接可以用来掩盖设链者与盗版网站的串通行为,增加著作权人维权的难度。现在,很多知名网络服务商不直接从事盗版侵权活动,但是依然抵挡不住变相盗版的诱惑。于是,它们与一些无名网站甚至个人合作,由后者冒险提供盗版作品内容,前者提供加框链接。这样,知名网站能够从作品的传播过程中获得直接回报,却无需承担直接侵权的风险。
  加框链接没有引导用户进行页面或客户端切换,导致被链网站的能见度几乎为零。如果被链接作品本身没有承载该网站的商业利益,比如植入广告,则被链网站将无法从作品的传播中获得直接收益,反而要耗费大量的网络带宽资源,为设链者做嫁衣。
  著作权法禁止加框链接将有效降低著作权人应对加框链接的成本,面向公共资源的加框链接也将大大减少。
  客观分析通知删除规则与明知规则(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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