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权威问答)(15)
商标申请后查询是指商标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自注册申请提交之日起一年半以后,或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提交之日起半年以后,尚未获得任何信息时对商标的办理情况向商标局申请的查询。
商标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可来人或来函免费进行查询。
二、商标申请后查询的办理
(一)来人查询
1、查询人在商标注册大厅查询窗口填写《商标申请后查询单》,并提交《受理通知书》或所缴纳商标规费发票复印件及商标图样。对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的办理情况进行查询的,还应写明原商标的注册号。
2、自商标局受理商标查询次日起三个工作日,查询人可到商标注册大厅自行领取查询结果;三日内尚未查出结果的,待查出结果后由商标局函告查询人。
(二)来函查询
1、随函提交《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或所缴纳商标规费发票复印件及商标图样,并应在信函中写明查询项目、企业名称、联系人及通信地址,并加盖公章。对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的办理情况进行查询的,还应写明原商标的注册号。来函请寄: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综合处,邮政编码: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商标查询”字样。
2、商标局查出结果后,及时函告查询人。
三、注意事项
1、异议申请、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不予查询。
2、查询人办理查询业务时,应提交商标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或其复印件。若《受理通知书》丢失,则须提交商标规费发票复印件。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的,由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查询申请。商标代理机构应填写《商标申请后查询单》,并提交标有申请日期、申请号并盖有商标局受理章戳的报送清单复印件及商标图样。
4、商标申请人在其商标注册申请或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提交后,若按要求进行过补正或修正,或出现过其他情况,请一并注明,以方便查询。
四、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3年12月完成,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依法缴纳相应的费用。申请人依法向商标局缴纳的费用统称为“规费”。
二、缴纳途径
(一)直接办理
1、现金。申请人可直接缴纳现金办理商标业务。
2、支票。北京市、天津市的申请人可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一致的银行转帐支票办理商标业务。
3、银行汇票。非北京市的申请人可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一致的银行汇票办理商标业务。
银行汇票收款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大厦支行
注:申请人提交银行汇票后,需等待银行将款项解付(一至两天),方可办理商标业务。
4、银行信汇、电汇。办理商标异议、评审、许可合同备案的商标申请人可通过银行信汇、电汇方式付款。
收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大厦支行
(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业务,商标规费一律从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局的预付款中扣除,申请人不得直接向商标局缴纳商标业务规费。
三、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404号文件规定,商标注册业务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国内注册费用的收取标准
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单位: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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