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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权威问答)(12)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8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15、如何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一、简要说明

    申请人在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前,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二、办理途径
    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查收准予撤回通知书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应提交如下书件:
     1、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并由经办人签字;
     2、原受理通知书;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的送达
     (一)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商标局收到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
     (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收到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将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六、注意事项
     1、提出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不需要缴纳规费,但申请注册时已经缴纳的规费不予退回。
     2、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刊登注册公告的,申请人不能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而应当办理注销注册商标手续。
    七、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3年12月完成,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16、如何申请注销注册商标             一、简要说明

    注册商标不再使用的,注册人应及时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二、办理途径
    申请注销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申请注销注册商标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注销申请书。商标注销申请书应打字或印刷;申请部分注销的,应填写申请注销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2、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注销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3、注销注册商标不需缴纳费用。
    4、不能上缴《商标注册证》的,应说明原因。
    5、注册人名义已发生变更的,在申请注销时应提供工商登记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6、申请人如需受理通知书,应向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说明,到申请受理处开具受理通知书。
    7、如经审查后申请书件被退回要求补正的,申请人应按补正通知书的规定予以补正,并将原申请书补正后交回商标注册大厅或邮寄给商标局。
    8、注销注册商标的申请被核准后,发给申请人核准注销通知,并刊登商标公告;申请部分注销的,将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
    六、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3年12月完成,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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