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热议“岽古鲜”商标案(4)
其次,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混淆的问题。相关的商标争议裁定和判决还是对商标混淆因素有所考虑的。
最后,从司法层面而言,对傍名牌这种不正当行为如何进行规制。争议商标注册人通过商标的实际使用及商品包装、装潢上的刻意模仿,使其商品在外观上与“东古”品牌产品极其近似,而该案涉及的酱油等调味品商品价格比较低,消费者不会对商品外观给予很强的注意力,从而导致混淆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这一点可以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进行规制。侵权方的目的很明显,即是与在先引证商标权利人进行市场分享,不仅在商标上进行摹仿,在包装装潢上也进行了近似处理。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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