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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岽古鲜”商标案(2)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8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程永顺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
虽然争议商标合法存在,但实际上造成了市场混淆的后果,反观争议商标的注册行为,从已有的事实和法院判决来看,争议商标的注册恶意是明显的。一方面,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权利人企业经营地相隔不远,且两家企业属于同行竞业关系,并生产相同的产品。另一方面,争议商标的“岽”字是对引证商标的“东”字加了一个“山”字,造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形上十分近似,其注册的主观恶意是比较明显的。这种恶意的注册还体现在实际使用中,即争议商标故意与引证商标进行了近似处理。
其次,对方的商标一旦被撤销之后,应该宣判其无效。
冯术杰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该案涉及商誉在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中的作用。在判断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时,要考虑商标标志在音、形、义方面的近似性,还有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和商标整体的对比,以及商品的类似性问题等,被侵权商标享有越高的知名度,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保护的范围也应该越大。
该案涉及的另外一个问题是主观恶意的判断和认定。该案中,被告所在地和原告所在地为同一地区,被告明确知晓原告商标享有较高商誉,这对其主观因素及侵权行为性质的判断具有重要影响。在明知的情况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屡次实施傍名牌的行动,应以恶意侵权的情形进行认定,并按照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来确定赔偿的数额。
该案还涉及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两件注册商标间发生侵权冲突,在先的商标权利人只能先对在后的注册商标提起无效申请,只有在后商标被宣告无效之后,在先商标注册人才能起诉在后商标权利人。无论在后商标是否为注册商标,只要侵犯了在先的注册商标权利,即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郑胜利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认定商标侵权应以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不规范使用注册应受到相应的行政查处。从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来看,“岽”字本身为一个生僻字,使用较少,本身没有什么特别的含义,争议商标注册人将“岽”字上部分的“山”字进行淡化处理,对下面的“东”字进行突出使用,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另外,法律保护的是合法使用而非侵权使用,因此,争议商标注册人虽然获得了商标专用权,但在实际使用中以造成市场混淆的目的进行侵权性质的使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张玉瑞
(中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首先,法院在关于争议商标构成侵权的判决中,从音、形、义3个方面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进行了对比,两者在上述3个方面都构成了相同或近似。其次,争议商标注册人屡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是与引证商标的商誉有密切关系的。因为东古公司在相关商品市场进行长期经营,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资产规模,以及有效的广告投入,使得“东古”品牌的驰名度较高,在这种情况下,三水六月鲜公司企图以近似商标傍附“东古”品牌的知名度。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一是在发音上两者完全相同,这涉及到品牌的传播问题;二是字义上,“岽”字在现代汉语中没有什么特别的含义,争议商标的“岽古”与引证商标的“东古”在字义上无法形成明显区别。
张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商标近似是从制止市场混淆的前提出发,对商标标识的构成、商标的使用、商标与商品的关系作出的判断,发生冲突的两件商标同时使用会产生混淆可能性,从而构成侵权。总体上说,混淆是认定商标侵权的根据,而是否存在混淆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该案争议商标从注册申请到实际使用,将其前后行为进行联系,可以看出三水六月鲜公司是出于市场混淆的目的注册争议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完成后,又以接近在先引证商标的外观进行商业使用,因此可以推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目的即是进行市场混淆。(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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