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昌明与匡兴堂、马应勋实施专利合同纠纷、侵犯专利独占实施许可(5)
二、驳回陈昌明对匡兴堂、马应勋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陪审员费200元,共计1000元(陈昌明已预交),由陈昌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洪
代理审判员 何 岗
人民陪审员 濮家蔚
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辛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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