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燕艳、云南济融科技有限公司诉贵州金星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3)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杨燕艳、云南济融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燕艳、云南济融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杨燕艳、云南济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 江
代理审判员 蔡 涛
代理审判员 蔺以丹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红
(作者:,来源:)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相关阅读:
- 技术秘密与专利的区别和联系? 2015-05-22
-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那些权利? 2015-06-02
-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 2015-06-03
-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建立 商业秘密核定须报上级 2015-05-21
- "小吊机"群体性专利侵权划上休止符 2015-05-10
- 富士FUJI商标被撤销 201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