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志和、天明美术印刷有限公司诉官窖中心印刷厂侵犯专利权(5)
上诉人官窖印刷厂认为本案诉讼标的才20万元,一审法院不应收取30510元诉讼费。经核实,一审法院严格按照规定对本案预收了案件受理费5510元,另2.5万元是审计费和鉴定费。因此,一审法院并未多收诉讼费。官窖印刷厂关于诉讼费收取问题的上诉请求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鉴于二审期间中国专利局撤销了讼争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原判所依据的专利保护范围已经变更,需要根据新的专利权利要求来认定是否存在侵权问题,故对本案予以改判。据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1999年6月30日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庄志和、天明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20元、鉴定费1万元、审计费1.5万元,合计36020元,由庄志和、天明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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