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志和、天明美术印刷有限公司诉官窖中心印刷厂侵犯专利权(2)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宣纸印品,所述宣纸上印刷有诸如国画、书法、篆刻的作品图案,其特征在于所述图案是利用包括电子分色机、胶印机、打样机的现代胶印设备,在所述宣纸上通过分色、拼版、晒版、打样、印刷等步骤,由胶印油墨印出。2、一种印刷如权利要求1所述宣纸印品的胶印制版、印刷方法,包括分色、拼版、晒版、打样印刷等步骤,该方法的特征在于:在所述分色步骤中采用200-250线/平方英寸的网点制版并在用电子分色机分色时,将虚蒙(USM)键调到0一4或0-5,并将原稿上的底色去掉;在进行所述打样、印刷步骤之前将打样或印刷用的宣纸在温度25℃±2℃、湿度70%±10%的环境内平放1天左右时间;在所述打样步骤中采用原盒油墨,并将压印滚筒与纸台的距离设为7-8U,以及在进行打样的所述宣纸下面垫一张铜版纸;在所述印刷步骤之前,将薄宣纸先裱在诸如铜版纸胶版纸的厚纸上,即将前后两边贴好一起印刷,对厚的宣纸可直接印刷;在所述印刷步骤中,将吸纸的气量调到7-8公斤,并将印刷速度设为2000-4000印/小时。1993年12月15日,原告庄志和与原告天明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将其申请专利的技术许可给天明公司使用。合同约定:该专利申请技术转让许可包括三年内的全国独家许可和三年的普通实施许可,转让许可费用包括入门费30万元和销售提成两部分。在本专利申请技术被授以专利权后,双方有权阻止任何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并可一起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要求侵权方予以经济赔偿,所得经济赔偿由双方各分享50%。1996年12月1日,原告庄志和又与原告天明公司签订合同,将其已获得专利权的“宣纸印品及其胶印制版、印刷方法”专利技术许可给天明公司使用。
合同约定:该专利技术转让许可包括一年内的全国独家许可和一年后的普通实施许可。实施许可费采用销售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为销售额的5%。本专利如发现被第三方侵权,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共同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制止侵权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所得经济赔偿双方各得50%。对上述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原告庄志和与原告天明公司不存在争议。被告官窖印刷厂于1995年开始生产、销售仿真宣纸国画挂历,至1997年5月底,共生产、销售仿真宣纸国画挂历约10万本,现仍应客户的要求生产此种挂历。
经法院委托深圳市知识产权研究会组织专家组对官窖印刷厂生产的仿真宣纸国画挂历进行鉴定,结论为:官窖印刷厂生产的宣纸挂历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及生产宣纸挂历的方法,落入了发明专利93114279“宣纸印品及其胶印制版方法”的专利保护范围。对官窖印刷厂生产、销售仿真宣纸国画挂历的成本利润进行审计,结果为:自1996年1月至1997年5月,官窖印刷厂生产销售仿真宣纸国画挂历的利润为人民币100988.40元。审理中原告庄志和、天明公司明确表示:对官窖印刷厂1997年5月以后生产、销售的仿真宣纸国画挂历所得利润,在本案中放弃请求,不予追究。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书、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书、技术咨询意见、审计报告、庭审笔录等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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