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蓝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邱则(5)
被上诉人邱则有答辩认为,上诉人蓝天公司未经被上诉人许可,在湖南科技职业学院软件教学楼项目中制造空心楼板,其技术特征落入被上诉人ZL99115648.X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侵犯了被上诉人的专利权证据充分;上诉人立信公司明知蓝天公司在湖南科技职业学院软件教学楼项目中制造的空心板侵犯了被上诉人的专利权,却仍然向其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并提供侵权产品,其行为已构成对被上诉人专利权的共同侵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维持原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蓝天公司与邱则有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湖南省蓝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今后不再侵犯甲方(邱则有)专利权。
二、甲方放弃对乙方的50万元赔偿请求权。
三、乙方承诺,在今后的施工项目中优先使用甲方的ZL99115648.X专利。
四、诉讼费各自承担,一审判决乙方负担的7765元诉讼费用由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
五、本调解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三份交湖南高级人民法院存档。调解协议经甲方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和乙方签章(公章或办公室章均可)后生效。
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邱则有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甲方(邱则有)承诺不再追究此前因乙方(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甲方专利技术而引起的责任,并放弃已提起的针对乙方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权。乙方撤回针对甲方的ZL99115648.X发明专利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各方为进行诉讼所支付的和应支付的所有诉讼费和相关费用由各方负责。
三、本协议一式叁份,经甲、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且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对以前发生的所有诉讼过程中的行为无溯及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010元,由湖南省蓝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元清
代理审判员 伍 斐
代理审判员 钱丽兰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姣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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