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牵引电器研究所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5)
综上,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的第4707号决定理由有误,对其错误的认为本专利中涉及的控制机构、换向机构、联锁机构在先公开使用一节,本院予以更正,对结论部分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7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各1000元,由西安铁路牵引电器研究所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10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 任 进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书 记 员 江建中
二 0 0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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