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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牵引电器研究所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2)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专利复审委员会遂作出第4707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

  沙尔特宝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707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第4707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原告对此没有异议。但是在该决定的理由部分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电器研究所提交的证据,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控制机构、换向机构、联锁机构在先公开,导致原告的专利权受到损害,本专利的名称为司机控制器,系原告试制的产品,在大连机车车辆厂作新品测试,双方签订有保密协议,而且该产品使用在司机操作台,因此具有特殊性和隐蔽性。第4707号决定认为检修人员可以通过检修等方式了解其结构,所以相关公众可以获知该司机控制器的构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司机控制器当时处于试制和检测阶段,同时受保密条款的约束,并没有构成公开使用。

 沙尔特宝公司作为第三人的述称意见为:第4134号决定与第4707号决定是在两个范畴对警惕装置进行评述的。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因此第4707号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是正确的。此外,英国专利在技术结构、工作原理上与本专利有本质不同的区别,不能否定本专利的创造性。请求法院在纠正第4707号决定中认定控制机构、换向机构、联锁机构在先公开错误的基础上,维持第4707号决定。

  电器研究所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707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称: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包括控制机构、换向机构、联锁机构和警惕装置,在前三个机构已成为在先公开使用的情况下,警惕装置不具有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4134号决定中,已经确认警惕装置不具有创造性,而本决定却作出了与之相悖的结论,应当以第4134号决定为依据,确认该装置不具有创造性。2、警惕装置为现有技术,英国专利已经对警惕装置的作用给予了充分的说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掌握控制机构、换向机构、联锁机构的情况下,结合一般技术可以将警惕装置附加到具有上述三种机构的司机控制器上,无需进行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3、警惕装置并非本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不具有创造性。

  电器研究所作为第三人的述称意见为:首先司机控制器在先公开使用已经公证书证实。其次沙尔特宝公司认为司机控制器在司机操作台上使用具有特殊性和隐蔽性没有事实依据。在沙尔特宝公司与大连机车车辆厂设计处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司机控制器是安装在DF4D机车上,该机车是向全国销售的,同时与原告签订协议的是大连机车车辆厂的设计处,因此该协议不是有效的法律文件。综上,请求法院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707号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原告沙尔特宝公司的答辩理由为:原告沙尔特宝公司与大连机车车辆厂签订的技术协议只能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在无效程序中,电器研究所提交的证据证实,司机控制器应用于火车上,由于机车的安全性能要求很高,要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测、维护等,同时根据机车的运行状况不同,有返厂修理和在运行过程中的修理,加之火车机车的工作范围不仅限于机车厂家,工作地域广阔,因此全国各地的机车修理厂均可能对带有TKS9型司机控制器的机车进行修理,从而知晓司机控制器的结构和功能,而这些工作人员并不受保密条款的约束和承担保密义务。综上所述,第 4707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原告沙尔特宝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法院驳回其请求,维持第 4707号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原告电器研究所的答辩理由为:第4134号决定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时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对该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完全可以再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实现本实用新型的发明目的,达到其预期效果,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这里是指根据本实用新型的说明书能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再现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而第4707号决定中关于创造性的判断则是根据由证据2、3的结合无法得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因为证据2没有机械构造的示意图或者装配图以及相关的说明,从而不存在将其应用到证据3中得到具有本专利的技术启示,因此认定本实用新型的所有权利要求都是符合专利法有关创造性的规定。综上所述,第 4707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原告电器研究所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法院驳回其请求,维持第 4707号决定。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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