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利侵权律师浅议公证程序 陈某与苏州赛可龙电器有限公司侵(4)
首先,陈某提供的104号公证书及补正公证书不能证明赛可龙公司是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104号公证书记载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是苏州市赛可龙展览展示器材有限公司,并无任何内容涉及赛可龙公司,故不能证明赛可龙公司是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补正公证书虽称“苏州市赛可龙展览展示器材有限公司”系打字录入错误,该出售人的单位名称应更正为:“苏州市赛可龙电器有限公司”,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理由是:第一,公证处指派原承办公证员进行复查,违反《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第二,公证书记载的公证取证时间为2009年8月27日,并称现场取得收款收据一张,但公证书并未附收据。而补正公证书所补附收据记载的时间为2009年8月28日,与公证取证时间不符。因此,104号公证书及补正公证书不能够证明赛可龙公司是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陈某提供的展览会会刊不能证明赛可龙公司是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二审法院认为,展览会会刊证明赛可龙公司是涉案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者的前提是,陈某提供的104号公证书能够证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是苏州市赛可龙展览展示器材有限公司。而公证书并不能证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是苏州市赛可龙展览展示器材有限公司。104号公证书记载,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系在苏州市赛可龙展览展示器材有限公司购买,现场取得收款收据一张,并拍摄照片一张。但该公证书并未附销售者为苏州市赛可龙展览展示器材有限公司收款收据,亦未附可以识别购买地点为苏州市赛可龙展览展示器材有限公司的现场照片,此后陈某提供的104号公证书的补正公证书又称“苏州市赛可龙展览展示器材有限公司”系打字录入错误,该出售人的单位名称应更正为:“苏州市赛可龙电器有限公司”。据此,陈某提交的公证书不能证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是苏州市赛可龙展览展示器材有限公司。因此,即使陈某提供的2004-2006年上海国际广告技术设备展览会会刊能够证明苏州市赛可龙展览展示器材有限公司即为赛可龙公司,也不能得出赛可龙公司即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者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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