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应证明该专利无创造性(4)
北京高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05年9月20日,北京高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阿普莱特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阿普莱特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案例案号为[2004]高行终字第351号)
来源:找法网
(作者:,来源:)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相关阅读:
-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建立 商业秘密核定须报上级 2015-05-21
-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那些权利? 2015-06-02
-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 2015-06-03
- 技术秘密与专利的区别和联系? 2015-05-22
- "小吊机"群体性专利侵权划上休止符 2015-05-10
- 富士FUJI商标被撤销 201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