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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应证明该专利无创造性(4)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北京高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05年9月20日,北京高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阿普莱特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阿普莱特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案例案号为[2004]高行终字第351号)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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