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理想科学工业有限公司诉北京顶峰华冠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4)
案件受理费7190元,由被告北京顶峰华冠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719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静
代理审判员 苏 杭
代理审判员 姜 颖
二○○四年一月九日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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