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如何保护?(3)
张广良:您举例8个月,如果说我们认为没有补偿的话,这个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在这8个月当中虽然对企业来讲是足够了,但是对个人来讲他要生存,8个月的生存权是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第二个问题,根据原先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双方的合同解除了,你还是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对这点我认为是可以的。另外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关系不适用《合同法》,企业不能以这个法律规定来要求对方保守商业秘密。我个人认为后期也适用劳动合同,就是员工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他有义务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如果外企录用了这个员工,外企在相关方面是有责任的。第一,外企明知员工和企业签有保密协议,在此情况下外企利用利诱的方法让员工到他那里工作,外企也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中软集团提问:我是不是可以向外企主张它在市场竞争中不正当的行为?就是在竞业禁止条款无效的情况下以法律事实,但是举证的时候特别困难,外企在中国这样做的很多。而且大家知道,中国现在流向外企的人很多,我们是无法和他们抗衡的。是否可以以《不正当竞争法》主张外企在合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张广良:如果说不能证明员工侵犯了你的商业秘密的话,这样你对外企提起不正当诉讼,你胜诉的可能性也非常校虽然我们认为诚信原则是整个法律中的帝王条款,但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这个原则,任何人不能滥用,因为指控外企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必须要求你明确它实施的是哪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再加上原则性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原则性的条款,你必须具体陈述它的何种行为是不诚实的,违反了这种原则。因为现在法律一方面要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一方面要鼓励人员的合理流动,鼓励正常的竞争行为。所以,如果你提起这种诉讼,胜诉的可能性不大。
宿迟:外企行为影响到了你的利益,你必须要说明你哪个具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这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是一个简单的抽的概念,它必须在具体的权项之下,比如说你的包装装璜、商业秘密,是技术秘密还是经营秘密?必须得在具体的权项之下,这项权利受到侵害了,这样才能说受到不正当竞争。如果只说它影响到我的利益了,这样泛泛而谈,法院无法确定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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