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历史嬗变(3)
除了上述原因之外,我国之所以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还因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专利技术保护制度繁琐,专利权取得和保护效率极低。在许多情况下,不少企业和个人宁愿选择保守商业秘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也不愿意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这种制度上的弊端源于复杂而僵化的官僚体制。在我国,专利登记机关属于确权机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在制度设计上出现了缺陷,专利登记机关不断地通过修改法律,扩大了自己的权力。而专利机关权力的扩大,导致有些专利申请人的权利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样的制度设计,当然不利于通过公开技术的方式换取法律保护。所以,对许多中国人来说,采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才是最佳选择。
然而,商业秘密保护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稍有疏忽,那么,企业赖以生存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就可能被公开。一旦发生商业秘密侵权事件,权利人必须证明自己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必须证明自己采取了保密措施。而要证明这些并不容易。一般来说,商业秘密的排他性较弱,与专利权相比,商业秘密权具有相对性。换句话说,当事人拥有商业秘密,并不排除其他人拥有同样的商业秘密。在有些情况下,采取保密措施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但是,如果他人通过反向工程,或者通过自我研制的方式,获取了同样的技术信息,那么,权利人采取的所有保密措施都失去了价值。这种不确定性或者不稳定性,极易产生法律纠纷。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凡是超大规模的企业,往往采取专利申请与商业秘密保护相结合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中小企业则往往选择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确保自己利益不受损害。
从世界范围来看,商业秘密保护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专利技术保护法律制度产生之前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在这一阶段,由于整个人类文明尚处于身份社会,所以保护商业秘密其实是为了维护传统的身份社会价值观,稳定手工业生产和交换的价值体系。第二个阶段是在专利保护制度建立之后到网络技术产生之前。这一阶段由于西方工业化逐渐完成,建立在现代物理学、数学、化学基础之上的工业文明形成了独特的技术传承体系,每一项技术的革新和发明都是建立在传统技术基础之上的,西方各国通过建立和完善专利保护法律制度,延续和发展着工业文明。在这个历史阶段,新技术层出不穷,但是,由于专利制度的出现,技术之间的层位关系比较分明,商业秘密的保护只是在特定的领域、特定的行业发挥着特殊的作用。第三个阶段是网络技术阶段。在这个阶段里由于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的信息传递障碍被打破,各项技术在交汇融合中逐渐出现了爆发性增长的势头。在这个时代,有人甚至预言,如果能够很好地研究互联网上提供的信息,就可以在自己的家里制造一颗原子弹。由于技术的快速传递,特别是由于经营信息的日益重要,传统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重新进入人们的视野,各国在重视专利技术保护的同时,逐渐地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现在看来,中国正处在一个特殊的历史转折期,身份社会留下的烙印决定了中国对商业秘密制度情有独钟,而现代化工业革命的不足,影响着中国专利技术保护制度的发育,渐进式的改革,从一个侧面促使了国有企业重视商业秘密的价值。所有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使得中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逐渐发达起来。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商业秘密保护散见于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中。必须指出的是,中国几乎所有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范都是“舶来品”。中国立法当局和行政机关在制定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范时,并不是没有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但是由于立法仓促,再加上误以为商业秘密保护是世界“通用知识”,所以,引进了许多西方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从立法需求来看,这种做法似乎无可非议。但是,中国商业秘密制度到底是侧重于技术信息保护还是经营信息的保护?到底是侧重于合同保护还是侧重于侵权保护?到底是侧重于行为保护还是侧重于结果保护?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所有这些问题都不得而知。(作者:未知,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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