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的正当性(9)
虽然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遭到了全面的质疑,但是,这恰恰也是他的学说的巨大影响所在。因为尽管有许多质疑,但是,批评者也承认,边沁所主张的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观点,实际上从另外的一个角度肯定了个体权利的必要受限性质。虽然就强调权利的核心是利益而言,耶林与边沁的权利观没有本质的不同。但是,与边沁所提倡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权利观念不同,耶林[49]强调的是社会利益,或者是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结合,他主张力求平衡个人原则与功利原则。他认为权利就是法律上保护的利益,因此,权利是作为法律的目的和根本标志。耶林的学说对19世纪末德国统一后的立法有相当大的影响,推动了资本主义法律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他的“社会利益”学说则直接构成了利益法学的思想渊源。现代学者将其归纳为:“从概念上讲,权利是法律秩序授予个人的一种法律权能,就其目的而言,它是满足人们利益的一种手段。”[50]耶林的权利理论得到了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庞德的推崇,他认为:耶林“通过使人们注意权利背后的利益,而改变了整个权利理论”。[51]
4 合理期望说。庞德将权利定位于就是一种“合理的期望”。根据他的解释,所谓合理的期望系指“一个人可以有以经验、以文明社会的假设或以共同体的道德感为基础的各种合理期望”,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理解:
第一,在文明社会中,人们被认为是一个理性的、不会故意侵害他人生命或其他利益的人。在这种情形下,我可以期望我生命的存在没有不正常的人为的危险威胁。
第二,在文明社会中,凡是采取某种行动的人被认为会理性地以应有的注意避免使他人有遭到不合理损害的危险。因此,我之所以能够放心地发表我的作品,是因为我可以合理地期望他人不会未经我的许可而使用我的作品。
第三,在文明社会中,共同集体的道德感和经济秩序的需要,使得人们能够理性地信守自己的诺言。人们合理期望中的一个或若干或全部的合理期望可能会获得法律的确认与保护。这样,应然的或道德的权利,就成为了一个法律权利。[52]
根据庞德的看法,权利被用于下列六种情形:
第一,权利指的是利益。权利可以被解释为特定的主体认为或感到基于伦理的理由应当加以承认或保障的东西,也可解释为被承认的被划定界限的和被保障的利益。
第二,权利是指被用来指法律上得到承认和被划定界限的利益,加以用来保障它的法律工具。这也可称为广义的法律权利。
第三,权利被用来指一种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保障各种被承认的利益的工具的一部分),来强制另一个人或所有其他人去从事某一行为或不从事某一行为的能力。例如,我有占有我的手表的权利,并有在别人从我这里取走它时,恢复我对它的占有的权利。
第四,权利被用来指一种设立、改变或剥夺各种狭义法律权利从而设立或改变各种义务的能力。例如,受当人出售典当人的财产的权力;代理人移转本人财产、订立契约约束本人或使他对一种侵权行为负责的权力。
第五,权利被用来指某些可以说是法律上不过问的情况,也就是某些对自然能力在法律上不加限制的情况。例如,从事合法职业的权利。
第六,权利还被用在纯伦理意义上来指什么是正义的。[53]
三、结论
就权利而言,它确实是以利益作为其内容。因为无论是权利人要求权利的享有,还是主张权利的行使,乃至一个社会通过立法途径由法律来确认和保护权利,就是要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得到实现和不受到非正当的干预。如果我们再深入追问,为什么要使得权利人的利益得到实现和受到保护?显然,这实际上包含着对权利人自由意志的尊重。所以,被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是满足人们利益的一种手段,这是权利表面特质,而对权利主体意志的尊重,这才是法律应当树立的宗旨。(作者:未知,来源:原载于《科技与法律》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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