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的正当性(11)
[20] 宋光宗绍熙年间(1190~1194),四川眉山人氏王,将北宋九朝之事采编成辑,撰写出一百三十卷的《东都事略》。
[21] 引自周林、李明山(主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3页。
[22] 该书主要介绍西方国家宪政民主政体的情况。
[23] 傅兰雅(John . Fryer,1839~1928),他原为英国教士,1861年来华,初任北京同文馆英文教习,后前往上海,在那里主持了大量的外国法学著作的翻译,此后上海成为西方文化在中国的传播中心,他是其奠基人。
[24] 资料来源于田涛、李祝环著:“清末翻译外国法学书籍评述”,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3期,第344页。
[25] 引自李连贵著:“话说‘权利’”,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页。
[26] 同上注。
[27] 同上注。
[28] 参见郑秦著:“沈家本修律的历史环境及其再评价”,载《沈家本思想研究》,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43页。
[29] 参见范中信著:“认识法学家梁启超”,载《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5页。
[30] 同注[28]
[31] 参见罗马法原始文献,D.50,17,202:iniureciviliomnisdefinitionpericulosaest。
[32] 参见康德著:《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9月版,第39页。 知识产权研究 2004年第4期SCIENCE TECHNOLOGYANDLAW
[33] 前揭书,第39、40页。
[34] 参见梁启超著:“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载《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29页。
[35] 参见[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6页。
[36] 参见[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548页。
[37] 参见[德]J·哈贝马斯著:《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9月版,第2页。
[38] 参见[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0页。括号是笔者所加,因为如前所述,在德语中,“recht”既有“法”意,也有“权利”之意,故法与权利系同一个词。笔者认为在本句的语境中,翻为“权利”似乎更加符合该句所要表达的内涵。
[39] 前揭书,第21页。
[40] 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1页。以下引此书,均同此版本,不再详注。
[41] 前揭书,第36页。
[42] Friedrich Carlvon Savigny,Sistema del Diritto Romano Attuale,p.36,Torino,Unione Tipografico Editrice,1886.
[43] 同上,p.337。
[44] G. P.Puchta,Cursus des Institutionen,Leipzig 1865,§4.
[45] 参见程燎原、王人博著:《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13页。
[46] Jeremy Bentham,1748~1832.
[47] 参见边沁著:《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2000年12月版,第58页。
[48] 前揭书,第59页。
[49] Rudolf von Jhering,1818~1892.
[50] L. Enneccerus, Allgemeiner Teildes Buergerlichen Rechts,15.Aufl.,Tubingen1959.可惜,在我国法学界都在谈耶林的理论,但是除了其《为权利而斗争》一文被译成中文外,其他作品的内容均没有译成中文,人们所阐述的内容均是他人转述的内容,难以符合学术规范的要求。(作者:未知,来源:原载于《科技与法律》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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