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域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4)
既然域名纠纷案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案,那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引用何种法律?尤其 是侵权,包括引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目前争议较大。有学者认为《商标法》第38 条第一、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对商标侵权行为所作 的规定是列举式的,并非开放式的。因此,法院不能在法律明确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之外认定侵权。因而,被告李某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不属《商标法》规定 的商标侵权范围,因而不受《商标法》的调整。还有学者认为,虽然《商标法》采取的是列举方式,但是第38条第四款“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却是概括性的规定。因此,法院可以通过行使其自由裁决权,将域名抢注行为定性为《商标法》第 38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本案一审法院就是以此观点适用商标法作出判决的。
虽然域名与商标之间的争议是否受《商标法》调整尚存争议,但这两者都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主体——商标存在着密切联系。因此,域名与商标的纠纷应当受到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调整。本案判决在适用法律上除了直接引用《商标法》外,还引用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和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市场经营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抢注域名的行为从根本上 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造成了损害。因此,以他人的驰名商标进 行域名注册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此规定当然也作为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在本案中,被告李某应当知道原告“伊 力”商标为驰名商标而将其注册,且抢注后既未联机使用,又未准备联机地址使用,而 是囤积该域名一年之久,再以高价将此域名卖给该知识产权所有人未果后,又要约以拍卖方式出售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我国《民法通则》中规 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主观恶意。
“伊力.com”域名案作为网络域名与商标权之争的典型案例,通过对法院的认定和判决的评析,本文着重强调此类纠纷解决途径及解决纠纷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传统的民法和知识产权法将面临许多新的课题。如何使传统民法学基础 理论与现实相结合,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已成为民法学界共同关注并为之努力的问题。
(作者简介:新疆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 (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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