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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学理论分析(5)

发布时间:2015-05-29 15:0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标识时,天然的具有排他性,而它作为一种商品时,又不可避免带有垄断的色彩,认识到垄断性和排他性的区别,在立法时把握商标权范围的尺度,是正确解决商标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的关键。正如美国法官Holmes所说:“商标权只是用于阻止他人将其商品当作权利人的商品出售,如果商标使用时只是为告知真相而不是要欺骗公众,我们看不出为何要加以禁止,商标不是禁止。”
  本文其他参考文献:
  ㈠《美国知识产权法》李明德
  ㈡《知识产权论》郑成思
  ㈢《商标平行进口之再辨析》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 陈江
  ㈣《试论商标的合理使用及其判断标准----从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谈起》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傅钢
  ㈤《试析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影响》王一怀
  ㈥《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㈦《浅谈商标战略的实施》李一
  吕岩峰/马军立(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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