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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侵犯商业秘密罪(4)

发布时间:2015-06-01 10:2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3、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评估和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其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有着重要的意义,是司法工作人员认定某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之一,被侵害的商业秘密的\"重大损失\"应由哪一权威机构评估呢?其评估的效力又如何呢?我国目前没有相关规定,说明我国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鉴定的法律制度是较为滞后的,从而导致在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多头,司法鉴定结论各异的局面,甚至抗辩双方有时会出示损失数额有天壤之别的鉴定结论。不仅不利于司法机关采信,而且也不利于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故笔者认为,国家应尽快出台对商业秘密鉴定和评估机构的资质、鉴定的程序、鉴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以结束当前鉴定机构良莠不齐、鉴定和评估结论随意混乱的状况。
  侵犯商业秘密罪将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而越来越多,由于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争议,从而增加了司法机关适用该罪名的难度,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司法机关,对该罪名的认识和认定有时是不同的,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应提高对这种罪名的认识水平,将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难点进行分析、总结和研究,使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更完善、更成熟、更能体现司法公正,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吕鹤云、徐立、徐朝贤、刘华著:《商业秘密法论》,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2、 许海峰主编:《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实务》,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第1版。
  3、 赵永红:《侵犯商业秘密罪危害结果的认定》,《人民检察》2004年第7期。

(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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