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侦探业之法理探析(7)
21 美国的私家保安业可以印证之。相关的系列问题因未能达成共识尚待解决,但这并没有影响该职业蓬勃发展。笔者认为,很多情况下,一新事物在实践中的发展与其理论上的完善是一种互动关系。如果非要等到理论上完美无缺之时才允许实践,理论就会阻碍实践的发展,引导作用更无从谈起。
22 我们不以既有的制度为藩篱,才可能不断推进法律制度的改善。比如,与私人侦探有关的内部规定——《公安部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公通字〈一九九三〉九十一号)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被明令禁止的“业务范围”包括:受理民间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查找亲友,安全防范技术咨询及涉及个人隐私方面的调查等。针对这样的禁止性规定,我们不禁要问,这样的通知是否合理?其在法律性质上的归属如何?是否与宪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的精神相违背?这都尚存疑义,而不是想当然的“存在既为合理”。 (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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