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商业秘密法(4)
6.组织及其合同当事人作为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为了保护秘密信息应该以劳动合同规定组织负责人的义务和责任。
7.组织负责人应对因过错违反俄罗斯联邦商业秘密法的行为负赔偿责任,此损失按照民事法律确定。
8.劳动者因履行劳动义务获得许可使用的信息,商业秘密制度确认为不法的,劳动者有权依诉讼程序申诉。
第十二条 在民事法律关系领域秘密信息的保护
1.商业秘密所有人及其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涉及秘密信息保护的部分,受法律和合同的调整。
2.在合同中应该约定秘密信息的保护条件,包括如果合同一方依照民法改组或者清算,以及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泄露该信息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
3.如果商业秘密所有人及其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另外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独立地确定依合同所受让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
4.合同当事人有义务立即通知商业秘密所有人,有关被其许可使用的或者其知悉的商业秘密被泄露或泄露危险的事实,以及商业秘密被第三人不法获取和不法利用的情况。
5.商业秘密的受让人,在合同有效期到来之前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及单方面终止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如果合同没有另外规定,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保护被转让秘密信息的,则有义务赔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
第十三条 秘密信息提供的保护
1.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依照本联邦法和其他联邦法有义务创造条件保护法人或者私营企业提供的秘密信息。
2.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公务员以及上述机关的国家和自治市政府的职员,未经商业秘密所有人同意,无权泄露或转让因其执行职务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给他人、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除本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也无权为了个人目的或私利而使用该信息。
3.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公务员以及上述机关的国家和自治市政府的职员侵犯了秘密信息,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联邦法的责任
1.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违反本联邦法律承担纪律处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2.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劳动者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企业主及其合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如果故意或过失泄露该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纪律处分的责任。
3.获得商业秘密许可使用的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对其公务员以及上述机关的国家和自治市政府的职员,泄露或非法使用因执行职务知悉商业秘密的行为,向商业秘密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4.没有足够理由认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人是非法使用,其中包括因意外或错误获得许可使用的人,不能依照本联邦法追究责任。
5.根据商业秘密所有人的请求,本条第4部分规定的人员,有义务采取措施保护秘密信息。在这些人员拒绝采取所规定措施时,商业秘密所有人有权依诉讼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未向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提供商业秘密的责任
商业秘密所有人没有履行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提供商业秘密的合法要求,以及妨碍上述机关的公务员获得商业秘密的,应依照俄罗斯联邦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过渡条款(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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