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内蒙古科学技术出版社与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5-29 14:16商业秘密网
被上诉人富昱特公司答辩称,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理由如下:一、被上诉人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财产权,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因此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上诉人提供的底片原件无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上诉人没有对被上诉人提供的底片原件的真实性能够提出有效质疑而上诉人又不能有效反驳,因此被上诉人无须对底片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三、上诉人购买涉案《数码图片超市》图库光碟没有合法来源,属于非法出版物,且没有取得使用涉案图片的合法授权,理应不予支持。另外,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162号案件中,生效的判决书已经认定对上诉人提供的《数码图片超市》不予采信。综上,请求法院充分考虑以上事实和理由,为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富昱特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为:一、内蒙古出版社立即停止对涉案十五张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二、内蒙古出版社、深圳书城立即对现有侵权书籍《生活窍门一箩筐》、《中国家庭自疗神效前方经典》停止销售并予以销毁;三、内蒙古出版社赔偿富昱特公司经济损失每案1万元;四、内蒙古出版社赔偿富昱特公司律师费每案3000元;五、内蒙古出版社、深圳书城承担诉讼费。
再查,二审审理期间,内蒙古出版社提出,富昱特公司所述的涉案十五张图片网上发布时间前后矛盾,一审开庭时所陈述的涉案图片网上拍摄时间,与二审期间网络上显示的时间不一致。富昱特公司称由于富尔特公司在对其“sc.imagemore.com.tw”的简体中文网站改版时,网络技术员在转移数据时操作错误,导致部分网页上图片的拍摄时间和网络发布日期发生变更,富尔特公司将尽快更正。富昱特公司确认涉案图片的拍摄日期和网络发表日期以一审提交的2013年11月16日涉案图片网络打印件记载为准。
本院认为,本十五案系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富尔特公司是否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及富昱特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十五案诉讼;二、内蒙古出版社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一、富尔特公司是否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及富昱特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十五案诉讼。
经查,富尔特公司在其注册www.imagemore.com.tw网站上展示了涉案十五张图片,即涉案摄影作品,并对该图片进行了版权申明,且富昱特公司在一审期间也提交了涉案摄影作品的底片,富昱特公司已经证明富尔特公司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虽然内蒙古出版社对底片提出质疑,但其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综合认定富尔特公司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并无不当。富尔特公司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的权利,并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第三方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该授权经过公证程序,合法、有效,应认定富昱特公司经有效授权取得涉案摄影作品的相关权利及诉讼资格,是本十五案适格主体,有权提起诉讼。内蒙古出版社上诉主张富昱特公司不是本十五案适格主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内蒙古出版社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内蒙古出版社上诉主张涉案十五张图片来源于其在“赤峰市某某耗材”购买的《数码图片超市》,不构成侵权。经查,《数码图片超市》上无制作单位名称、著作权人名称以及出版日期,标明的出版单位“某某图片有限公司”亦无登记注册信息,且内蒙古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赤峰市某某耗材”是否为依法成立的主体。本院认为,内蒙古出版社作为专业出版单位,对书籍的编辑负有严格审查义务。本案中,内蒙古出版社既不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数码图片超市》为合法出版物,亦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复制、发行涉案摄影作品已经获得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内蒙古出版社上诉主张被控侵权图片具有合法来源,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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