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内蒙古科学技术出版社与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29 14:16商业秘密网
虽然富昱特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已知悉内蒙古出版社存在侵权行为,但该侵权行为持续存在,2012年8月31日富昱特公司仍在深圳书城购买到涉案侵权书籍,故富昱特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内蒙古出版社关于富昱特公司的起诉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富昱特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摄影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内蒙古出版社有条件接触到涉案摄影作品。内蒙古出版社虽然提交了书籍《数码图片超市》、《中华图片库》光盘及购买发票,但《数码图片超市》、《中华图片库》未载明出版单位、著作权人、出版日期、书号等信息,不能证明被控侵权图片在《数码图片超市》、《中华图片库》中在先发表。内蒙古出版社关于涉案书籍使用的图片有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内蒙古出版社没有获得涉案摄影作品的合法授权,在其出版发行的书籍中使用与涉案摄影作品基本一致的图片,侵犯了富昱特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富昱特公司诉求内蒙古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富昱特公司关于内蒙古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富昱特公司因侵权遭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侵权的性质、情节以及富昱特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内蒙古出版社每案向富昱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00元,十五案共计45000元。富昱特公司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深圳书城具有销售图书的合法资质,向富昱特公司销售涉案书籍过程中亦出具了购书发票。尽管书籍内容存在侵权,但其在出版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富昱特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深圳书城在销售涉案书籍过程中存在过错。由于深圳书城在客观上销售了含有涉案图片的书籍,侵犯了富昱特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富昱特公司主张深圳书城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书籍,理由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涉案书籍《生活窍门一箩筐》、《中国家庭自疗神效前方经典》是生活知识类书籍,字数分别达450千字、1080千字,涉案图片在涉案书籍中仅仅占到相当小的比例,销毁整本书籍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且原审法院判令内蒙古出版社、深圳书城停止侵权、内蒙古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已经使得富昱特公司获得了有效的权利救济,弥补了富昱特公司的利益损失,故原审法院对富昱特公司要求销毁涉案书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十五案合并判决:一、被告内蒙古出版社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富昱特公司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深圳书城应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书籍《生活窍门一箩筐》、《中国家庭自疗神效前方经典》;三、被告内蒙古出版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富昱特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每案共计3000元,十五案合计45000元;四、驳回原告富昱特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内蒙古出版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每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十五案共计1875(已由原告富昱特公司预交),由被告内蒙古出版社负担。
上诉人内蒙古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其理由如下:一、被上诉人既不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也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上诉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著作权诉讼,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是完全错误的。二、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十五张底片来源合法,并以此认定该底片就是涉案图片的底片,是缺乏根据的,更是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被上诉人提供的底片来源于台湾地区的富尔特公司,该底片并没有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程序。一审法院毫无根据的认定该底片就是涉案图片的底片,是缺乏事实根据的,更违背法律规定。三、上诉人图书中使用涉案十五幅图片的来源合法。2003年3月11日,上诉人在内蒙古赤峰市某某耗材购买了由某某图片有限公司出品的《数码图片超市》一套,其中《数码图片超市》包括图书一本,CD光盘120片,涉案的图片刊登在该图书的197页至198页中,在第050号CD光盘之中。该事实充分证明上诉人出版发行的图书中使用的图片来源合法,上诉人使用通过正当渠道购买的图书和CD中图片的行为,并没有构成侵权。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使用涉案图片的来源不合法,毫无根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采信的证据来源不合法,判决结果有失客观公正,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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