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29 14:03商业秘密网
以上事实,有《中外流行歌曲1000首》、《音乐著作权合同》、视频资料、工商信息登记查询单、《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发票三十六份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第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原告提供的《中外流行歌曲1000首》、中涉案音乐作品《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署名的词曲作者是傅庚辰,因此,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傅庚辰是涉案音乐作品《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词曲的著作权人。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本案中原告是依法成立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通过《音乐著作权合同》取得了以信托方式管理涉案音乐作品(包括词曲)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等,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涉案音乐作品的侵权人提起诉讼。
被告的分支机构深圳华侨城欢乐谷旅游公司与原告签订的《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已于2012年5月31日到期,且双方未就该协议续约或签订新的许可使用协议。在此情况下,被告在其经营管理的深圳欢乐谷主题公园内通过扬声器播放涉案音乐作品《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并未获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或原告许可,其行为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对涉案音乐作品《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享有的表演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告是否变更收费标准以及收费标准的具体数额,均不能成为被告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涉案音乐作品《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的理由,故对被告的相关辩称意见,本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著作权人在此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本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作品的知名度及市场价值、被告侵权的方式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参考相关作品许可使用的收费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20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使用涉案音乐作品《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
二、被告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喻 湜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张 琦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叶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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