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陈广义与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5-29 13:58商业秘密网
一、被告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燕清
人民陪审员 刘玉红
人民陪审员 张文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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