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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织密商业秘密“保护网”

发布时间:2023-08-18 09:3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6936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资产

能够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

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近日

天津知识产权法庭

审结一起侵害企业经营秘密的案件

并向涉案企业发出司法建议书


案情简介



该案中

原告天津某钢管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

将履职过程中获取的重要客户信息

违法披露给由其配偶

实际控制的天津某商贸公司


天津某商贸公司

明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

实施侵害商业秘密行为违法

仍获取并使用了该商业秘密

二者行为不正当地挤占原告市场份额

使原告丧失原本交易机会

损害了原告竞争优势


裁判结果



最终

法院判决该员工与天津某商贸公司

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

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发出司法建议书



针对该案反映出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日常经营管理等问题

天津知识产权法庭

向涉案企业发出司法建议书


建议企业



 在技术研发、人员流动、业务洽谈和合同履行等过程中,注意对商业秘密的专门保护,加强涉密人员管理,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与内控制度建设。



建议书发出后

天津某钢管公司高度重视

第一时间回函表示将认真整改

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设

加强对商业秘密和载体的管理

以及对企业员工的保密宣传教育

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下一步

天津法院将积极延伸司法职能

加强司法建议工作

为企业经营发展“把脉开方”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全力营造最优营商环境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ND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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