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3)
问:通过类案检索发现的案例或者案件,具体对法官裁判案件有何影响?
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检索的类案不具有法定的约束力,但事实上会存在一定的约束性和参考性。特别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明显的约束性,即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除指导性案例以外的其他案例或者案件虽不具有约束力,但也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价值,人民法院对检索到的此种类案可以将其作为裁判的参考。
问:如果类案检索中发现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不一致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裁判案件,而类案检索只是辅助法官办案的一种工作机制,检索到的类案对法官裁判案件主要起一定的参照或参考作用。对于在类案检索中发现法律适用问题不一致的,法官应当依照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审慎作出裁判,对法律适用分歧问题可以通过相关机制予以解决。为此,《意见》规定,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以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
本报记者 刘 婧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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