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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

发布时间:2018-09-10 09:48商业秘密网

 

第七条  自2018年9月9日起,检察机关对原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抗诉的,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接受抗诉;检察机关对原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检察建议的,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接受检察建议。

 

第八条  自2018年9月9日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9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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