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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

发布时间:2015-09-21 16:04商业秘密网

  第四条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第八条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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