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关于我们 > 司法解释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5)

发布时间:2015-05-10 17:3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问:目前审判实践中,对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存在哪些问题?《解释(二)》有何具体解决办法?

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间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如何处理,一直是个比较突出且难以妥善解决的问题。对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应如何认定其性质,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夫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负担问题作出的判决,对债权人是否有影响?夫妻离婚后如何面对以前的债权债务?这些都需要予以明确,因此,这次司法解释对夫妻债权债务的负担及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等,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第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无疑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但是能否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呢?《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对此问题作出了规定。由于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所以处理夫妻财产、特别是处理对外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时,债权人往往处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地位。如果认为上述决定不仅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对债权人也有约束力的话,那么对债权人就很不公平。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同理,人民法院在作出这些法律文书时,只是为了解决婚姻关系当事人内部之间对于财产的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这与婚姻关系之外的债权人无关,此时人民法院并未对债权人的权利进行审查处理,也没有改变婚姻关系当事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当然,夫或妻就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

施行后新受理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问:《解释(二)》从何时起开始施行,如何保证《解释(二)》在实践中的正确适用?

答: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应当从何时开始适用,对此一直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主张,司法解释是对现行法律的解释,故应当从公布之日起,一、二审程序中尚未审结的相关案件,均应适用。另一观点认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司法解释只能适用于公布施行后才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根据婚姻法实施的具体情况,《解释(二)》采纳的是后一种观点,规定了一个明确的实施日期。只有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才能适用。对于那些在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受理的一审、二审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能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应该指出的是,由于婚姻法施行时间长、适用范围广、条文内容不多、立法修改又很少,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就婚姻法的适用问题,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及需要,制定了大量的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规定、批复等。有些随着情况的变化和法律的修改等原因,已经不能适用。根据法的基本理论,对如何适用婚姻法的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如果前后的规定有抵触,应当以公布在后的为准。婚姻法于2001年经过了一次重大修改,如果原有的司法解释与修改后的法律相抵触的,原来的司法解释就不能继续适用。为慎重起见,《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对此专门作了规定。
(作者:,来源:)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