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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驰名商标对“傍名牌”乱象说“不”! 权威专家认定“杉杉菲莱”无效宣告(2)

发布时间:2015-11-25 10:05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自相矛盾?商标审查如何杜绝乱象?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邓宏光同时在论证会上表示:以往在商标审定过程中,类似“杉杉保罗”、“杉杉莱驰”、“方振杉杉”、“小熊杉杉”等商标,消费者可能会误认为是“杉杉”驰名商标的子品牌。所以,在复审裁定或者异议裁定环节,就被商标局即被认定为“无效”。与“杉杉菲莱”侵权“杉杉股份”的类似案例,商标局和商评委作出不予注册的裁定比比皆是——基于“商标审查标准”的“统一性”,尽管有个案存在,但从“可预见的角度”,应当避免审查结果的矛盾对立,裁定宣告“杉杉菲莱”注册商标无效,以保证裁定过程中,“相应规则得出相应结论”的公信力。

  “目前,商标审查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应重点思考有效商标和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商标有多少?接下来的商标审查工作,应当进一步考察是否存在大量商标资源浪费,多少注册商标被束之高阁的乱象。”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法学博士、《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草小组组长王学政在论证会中指出,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对其进行有效保护,是科技创新企业将更多优质产品提供给消费者的基本保障,同时也符合国家“两创”战略的有效实施。未来,要不断完善商标注册制度,完善商标注册把控标准,在商标注册制度上切断傍名牌、搭便车,减少企业负担,让商标制度更加健康发展。因此,本案所显示出的行政司法改革意义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意义非同寻常,值得给予充分的讨论和重视。

  后续观望:驰名商标如何拿起法律武器?

  “被侵权的事实清晰,无效商标宣告合理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有力伸张”——得到了论证会专家的一致认定,接下来,杉杉股份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道路上,将会如何行动?

  记者从本次论证会上了解到,目前杉杉股份已经通过媒体发布严正声明,声明“杉杉菲莱”商标权人、实际控制该商标权的相关公司及“杉杉菲莱”相关产品(如有)与杉杉股份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资产、业务等方面的任何关联。杉杉股份继续根据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所享有或可能享有的任何实体和程序上的权利,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直至消除“杉杉菲莱”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

  而未来,与会专家和杉杉股份也希望商标评审委员会公正裁定宣告“杉杉菲莱”注册商标无效。2015年3月、10月,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页就此事宜向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服装协会进行了申诉和说明,得到了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服装协会的高度重视,中国服装协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分别于今年3月、10月就此事宜发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希望能认真考虑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的合理请求,对于合法品牌商标给予积极的保护,判“杉杉菲莱”商标无效,彰显公平公正。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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