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正版”背后的赢利之道(2)
一、无论是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还是录音制品制作者,这种专有许可带来的版税显然会大大高于非专有许可,所以作为数字音乐源流的音乐内容提供者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
二、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最终用户之间的关系来说,专有许可能够给作为互联网商业模式基础的用户使用黏度提供有力支持,独占性的数字音乐内容,使得数字音乐内容提供者能够在自己的网络平台上维持一定数量级的用户规模,保证了其商业模式得以稳定运行。
网络服务提供者所独具的“互联网基因”,能够实现数字音乐的“多屏联动”,并逐步打通数字音乐创作与传播的上下游,基于著作权来构建音乐O2O生态圈,最终满足网络用户在不同设备终端同步数字音乐的需求。换句话说,在专有许可的模式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录音制品制作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都得以通过打通付费渠道来改变音乐产业如今的“烧钱”现状,使音乐产业重新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独家”之后的隐忧
一个平台先收费,必然会导致用户迅速转移到尚未收费的平台。各网络平台之间合作共赢机制的成熟,是数字音乐进入付费模式的必要前提。
然而,必须注意的是,我国网络用户从未形成在网络环境下为下载或欣赏数字音乐付费的习惯,网络服务提供者试图推动从免费到付费的进程,与本土用户的使用习惯是存在矛盾的。
互联网产业的商业模式,完全建立在用户规模的基础上,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一般情况下不会以得罪最终用户的方式来实现收益。虽然权利集中和独占可以避免用户因收费而流失,但当数字音乐领域存在多个数字音乐平台时,谁先开始收费显然是非常关键的问题。
因为一个平台先收费,必然会导致用户迅速转移到尚未收费的平台,使得前者的竞争优势丧失。我国音乐产业力量弱小,放任本国网络用户形成了免费使用的习惯,使得数字音乐内容提供者在改变这种习惯时困难重重。严重依赖用户口碑生存的互联网产业主体,都害怕因成为首个开始全面收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遭到用户的抛弃。一旦某些或某个数字音乐内容提供者在他人同时推出付费机制之时延迟甚至退出,必然会导致各平台用户的大规模转移,因此各网络平台之间合作共赢机制的成熟,也是数字音乐进入付费模式的必要前提。
总之,数字音乐的“独家”是实现本土音乐产业复兴的必要条件,而真正实现全面收费,需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更为丰富的数字音乐服务,将单纯的数字音乐提供转化为多元化的“粉丝经济”,使用户感觉到是在为音乐服务付费;更为重要的,还是构建针对数字音乐侵权的司法和行政执法快速反应机制,全面提高网络侵权成本,使得数字音乐真正实现“独家”,而不是特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支付重金获得专有许可后,还要花费大量精力去监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提供相同的内容,然后通过漫长的诉讼去请求得不偿失的赔偿。
(作者:熊琦,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 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201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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