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园遗址受著作权法保护 新园未侵犯复制权(2)
圆明园著作权应当归谁
除圆明园遗址所承载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版权需要保护外,“圆明园”此前已经进行了商标注册,其商标权也应受法律保护,如果未经允许而加以使用,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圆明园所承载的知识产权具体由谁来进行管理、利用和保护呢?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条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国家享有对圆明园遗址的所有权,并享有圆明园所承载的知识产权。实际上,国家为方便管理和维护,一般会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如基层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等进行实际保存与管理维护。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网站上可以查询到“圆明园”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亦即权利实际行使人为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国家相当于将圆明园的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和维护工作交给了圆明园管理处,因此,圆明新园在复制、仿建的过程中若存在侵犯圆明园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商标权等情况,圆明园管理处有权追究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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