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太像“洁柔” “吉柔”侵权了(2)
考虑到驰名商标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对商品施以注意力的程度等因素,在隔离状态下,二者在视觉上非常近似,相关公众以一般的注意力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记者:赔偿金额确定的标准是什么?
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以本案为例,原告仅提供证据支持其公证费500元、调查费300元、购买侵权商品30元、相片冲印费848元,由于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法院在判定赔偿数额时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原告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侵权产品的价值以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作者:杨耀鸿,来源:信息时报)- 上一篇:“六神”变“大神” 宁波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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