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泰”告“上海正泰”胜诉获赔200万(2)
上海正泰、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浙江正泰经济损失200万元,乐清上优对其中的100万元与上海正泰断路器有限公司、胡某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法官告诉你
这些标识极易误导相关公众
以为这两家企业具有关联
法庭调查认定,涉案产品为断路器等低压电器产品,与“正泰”、“CHINT”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低压电器元件属于类似商品,在这些产品上使用“正泰”、“上海正泰”、“上海正泰断路器”等标识,容易导致混淆;“SHIZNT”标识与“CHINT”相比,均是大写加粗字母组合,以“N”、“T”结尾,字体相同,且均包含H与i重叠造型,即将H的右边纵向直线与i重叠,区别之处在于首字母的S与C,被诉侵权标识由5个字母组成,多了中间字母Z。考虑到“CHINT”商标所具有的极高知名度以及显著性,二者整体视觉效果接近,其显著部分的H与i重叠造型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近似侵权。
浙江正泰的正泰字号在上海正泰注册之前即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公众所知悉。上海正泰在低压电器行业使用正泰字号,极易误导相关公众以为这两家企业具有关联,因此注册并使用上海正泰企业名称,构成对浙江正泰的不正当竞争。
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胡某是上海正泰及乐清上优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户籍地为乐清,明知浙江正泰的“正泰”、“CHINT”商标以及正泰字号具有极高知名度,可以认定为他具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因此三被告所涉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作者:杨耀鸿,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上一篇:央视国际诉暴风科技索赔400万元
- 下一篇:“六神”变“大神” 宁波法院开庭审理
- 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2015-06-02
- 业界热议录音制作者广播权 2015-06-03
- 谈谈“传奇”私服及其侵犯商业秘密的性质 2015-05-29
- 商标评审申请及答辩 2015-05-10
- 最高法司法解释:反向工程获商业秘密“合法” 2015-05-10
-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那些行政责任 2015-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