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被判侵权 赔广州“新百伦”9980万元(2)
“反向混淆”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新百伦公司未规范地使用其企业名称,且未善意地主动避免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志,以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和市场无序,其对“新百伦”字样的使用行为,构成对原告“百伦”及“新百伦”注册商标的侵权,其关于合理使用及在先使用的抗辩意见均依据不足。从法院所保全的被告财务证据来看,新百伦公司在侵权期间的经营获利过亿元,且从其使用“新百伦”标识的方式和范围来看,新百伦公司通过其侵权行为获利巨大,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月23日,广州中院一审判决新百伦公司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周某伦人民币99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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