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关于我们 > 媒体发布 > 正文

浙江正泰维权告捷(2)

发布时间:2015-05-18 15:01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一审被判侵权

  对于浙江正泰公司提出其“正泰”与“CHNT”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主张,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以被诉侵权标识是否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其使用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或者混淆为要件,不须以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为事实根据;同时,对于注册商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不需要以驰名商标为依据即可获得。据此,法院对“正泰”与“CHNT”商标是否驰名未予审查。

  法院认为,考虑到“正泰”与“CHNT”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显著性,涉案被诉侵权的低压电器产品上使用“SHZNT”“正泰”“上海正泰”“上海正泰断路器”等标识,以及将上述标识提供给淘宝网店、用于阿里巴巴网店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对浙江正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同时,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浙江正泰公司的“正泰”字号在上海正泰公司登记成立之前即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且浙江正泰公司的字号知名度和美誉度在此后不断上升。上海正泰公司在低压电器行业使用“正泰”字号,极易误导相关公众认为这两家企业具有关联关系,其注册并使用“上海正泰断路器有限公司公司”企业名称对浙江正泰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上海正泰公司辩称其不是生产商,不构成对浙江正泰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法院认为上海正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制造,因此其委托他人制造侵权产品的法律后果亦应归于该公司。

  此外,胡某为乐清市人,同时系上海正泰公司与乐清上优公司的共同法定代表人,理应知晓在低压电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浙江正泰公司及其“正泰”与“CHNT”商标,法院据此认为胡某与上海正泰公司及乐清上优公司在实施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时,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

  综上,法院当庭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该案审理法官蔡卓森向记者表示,该案一审判决上海正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对类似侵权行为形成严厉打击的震慑作用。

  截至记者发稿前,双方尚未提起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

(作者:王国浩,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