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推进商务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2)
发布时间:2015-05-10 16:33商业秘密网
(2)已入驻在符合条件商务楼宇的部分老企业因扩大业务需要,扩大了租用(含购置)面积,且总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其新增面积也可享受新入驻企业同等标准的租赁物业补助。
4.鼓励培育总部经济
(1)引入区外总部型企业(在企业经济活动链中,对一定区域内的下属机构和关联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决策、投资、营销、研发等功能的国内外各种企业集团的总部或总部派出机构),在我区年纳税规模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实行前三年税收区、镇乡(街道)可得部分100%、后二年50%的扶持奖励。
(2)每引进一家世界500强企业,奖励招商主体30万元。世界500强企业以企业引进当年的《财富》杂志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名为准。
三、相关规费的减免
相关规费的减免按《意见》执行。
四、奖励申请程序和办法
1.以上奖励补助一年兑现一次。每年年末,由各商务楼宇开发商和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提交本会计年度有关资料并提出申请,经所在镇乡(街道)初审汇总后报区贸易局。
2.由区贸易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经区服务业领导小组商定,报区政府审批。
3.原有服务业、工业、科技、开放型经济政策可继续享受,但不能重复享受,遇政策交叉时可就高享受。
五、附则
1.凡享受上述政策商务楼宇开发商和入驻企业,必须独立注册,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做到依法经营和纳税。
2.上述奖励、补助按区、镇乡(街道)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3.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区贸易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4.未尽事宜,由区服务业领导小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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