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2)
(一)不符合《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连续两年未参加本所董事秘书培训的;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所在深交所网站及时公布被取消董事会秘书资格的人员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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